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25-09-09

标题:投诉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尊敬的天津市武清区区长您好!

下朱庄街道花郡家园15号楼南侧违规拆毁绿植建充电车棚合理性.15?号楼西侧14号楼有充电桩距离15米,15号楼东北侧13号楼有充桩近距离30米,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想擅自拆除15号楼南侧小公园公共绿植(约40平方米),建设充电车棚。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274条(绿地属业主共有)及《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禁止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程序违规?:充电车棚建设未公示规划方案,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违反《民法典》第278条(改建共有部分需业主共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意味着,小区绿化带作为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其用途的改变并非由物业或个别业主单方面决定,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绿化带改为充电桩,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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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5-10-1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武清区

2025年9月1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实,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相关内容,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充电设施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且物业企业已对周边业主进行了民意调查,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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