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25-09-08

标题:关于物业费基础服务费超过政府指导价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第六十一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目前物业费用包括基础服务费和机电设施维护费,现在新房的基础服务费明显超过政府指导价。

我现在有两个疑问,很困惑,辛苦市住建委领导回答下:

1、开发商前期物业到底该不该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2、前期物业招标备案,住建部门审核招标合同和前期合同对超标费用是怎么处理的?不予理睬吗?

东丽区住建委说是市住建委负责合同的备案,区住建委只管物业服务,不管费用情况,是这样的吗?

为了防止出现各部门推脱责任,请在下面文字回复即可,不用打电话,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9-26 是否超时:否

梁**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9月18日

梁**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开发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企业是否循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守《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关于在备案过程中对物业费价格审核的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住建部门不是我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的行政职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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