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养老保险转入问题的求助
本人(38岁)根据四川省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1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限的通告》(2021年12月8日发布)通告说明,于2022年2月17日缴纳了所属期2021年8月-12月个人养老保险;此后本人于2023年1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人社局参保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根据本人已定居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现计划将原在四川省南充市缴纳的190个月养老保险转移到天津市;但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工作人员反馈,我根据四川省南充市发布的上述通告规定时间进行缴纳的8月-12月(共5个月)的个人养老保险属于补交,现在无法在天津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转入,我多次跟南充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其回复我根据通告时间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不属于补交,但滨海新区开发区以其执行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6年132号),觉得我的情况就属于补交;我想向领导求助,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在原参保地根据当地通告于合理时间缴纳了养老保险,我个人如何去辨别这样的情况属于补交?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中三年期限的规定,开发区人社局拒绝我的个人养老保险转入是否符合要求?我该如何去做才能将个人养老保险转入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