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第三十二条解读
本人参加了武清区教师招聘考试,现就招聘岗位递补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申请和疑问。
在此次招聘中,拟聘岗位共三人。其中一名拟聘人员在公示前已书面放弃,并缴纳违约金。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拟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公示影响聘用、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未按时报到,以及其他导致岗位空缺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从法规条文来看,“自愿放弃聘用”明确属于应当递补的情形。
但是,武清区教育局的答复是:“岗位和人员已经绑定,不再递补”,理由是“往年惯例如此”;而区人社局接线员则表示“可以递补,也可以不递补”,但一直未给出明确书面依据。
为确保教师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口头说法与政策文件不一致,本人特向天津市人社局提出如下需求:
1.请明确说明:在天津市教师招聘中,拟聘人员在公示前主动放弃聘用的情况下,是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递补?
2.如果存在“不递补”的情况,请公开其政策依据或规范性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市级政策文件等)。
3.在教师招聘递补问题上,最终决定权归属哪个部门?是由人社局作为招聘主管机关决定,还是由教育局作为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4.当出现拟聘人员放弃的情形时,按照天津市的工作规范,应当在何种时限、由哪个环节启动递补程序?
仅希望获取清晰、书面的政策依据,以确认武清区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