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25-08-21

标题:对东丽区住建委回复的前期物业回复不满意

前期物业招标合同白纸黑字红章写的物业基础服务费2.48元,机电设施1.07元,天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一级物业基础服务费上浮到顶1.44元,东丽住建委回复内容见附件,请问东丽区住建委,天津物业管理条例是天津市住房管理局和市发改委制定的吧? 在这种招标明显超标违法的情况下,物业以及相关部门置法律何在?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回复是什么,说业主确认了这合同? 业主买房时能见到这些合同吗?让金茂给买房业主出示前期物业合同的证据来, 我们业主不满意你们回复,没有一个满意的解决,不会交物业费,只要金茂起诉我们,我们也会拿起法律武器,同时起诉东丽区住建委和金茂物业。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09-19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5年9月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东丽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已与 您联系,确认您反馈的问题为物业基础服务费价格不合理。对此,住建委已向您进行了解答:物业服务费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包含物业基础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养护费。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确认。若您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情况,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建议您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接到您反映问题后,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告知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中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由天津市发改委和天津市住建委(房管局)联合下发,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文部门,市住建委在为物业服务进行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时,应该知道物业服务费标准只能从文件规定的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对于超过指导价标准的前期物业合同仍通过了市住建委的备案,且前期物业合同经过业主书面确认后已具备法律效力,您的诉求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委)进行规范、法院诉讼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合同等途径来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住建委、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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