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5-08-20

标题:公安对小区公共区域内养狗行为有无执法权

2025年6月19日下午6时左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颐洋花园8号楼一楼左起第二家小院门外停车位上所养犬只咬伤路过行人,是否符合中有关城市养犬不得妨害公民正常生活的规定?当日晚7点报警后在警察的调解下狗主人口头承诺赔偿医药费,待本人7月17日打完最后一针狂犬疫苗后,狗主人以无理要求拒绝赔偿医药费,请求作为养犬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对公共区域养狗咬伤他人的行为予以处罚,如有必要,本人可提交履职申请书.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5-08-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我所民警已联系双方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调解此事,对被咬市民进行赔偿,会积极配合相关事宜,但因被咬市民目前人在外地,暂时无法返回天津,待返回后再继续解决此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公安武清分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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