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25-08-13

标题:关于经销商是否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问题

您好,在《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中第4条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关于此条规定,我们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有如下几条不明白之处,烦请解读一下

1.我们从食品经销商处购买生产所用的食品级原料,经销商提供营业执照和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信息,是否还需要要求经销商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信息?

2.此法规是否仅针对面向消费者的终端食品,如果针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原料(销售给生产企业,不面向消费者),是否适用本法规的要求

3.根据预包装食品定义,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食品?

4.针对槽车装的食品级原料,比如乙醇、氨水等,要求经销商提供危化品、营业执照相关证明外,是否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信息?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5-08-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咨询,我委高度重视。经相关处室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具体许可品种明细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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