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回复如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供您参考借鉴。
第一步、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申请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向街道、镇街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报送筹备业主大会所需文件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步、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应当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一)人员构成要求。
???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三至七名、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和社区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代表担任。
(二)业主代表产生。
????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社区组织业主推荐,并加强对筹备组业主代表的人选把关。鼓励街道社区在社区活动、志愿服务、摸排走访等日常工作中,注重发现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业主,建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专业、职业等信息)。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选举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三)筹备组名单公示。
???? 筹备组成员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四)筹备内容: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公告要求。
筹备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三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召开业主大会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方式,鼓励地方政府部门建立电子投票平台,方便业主共同决策。
(三)确定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1.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四)业主委员会人数要求。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5至15名业主组成。按照《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
(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六)成功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七)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四步、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备案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所需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街道应明确告知并给与必要指导。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刻章。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变更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