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问题
事实:本人入职公司近3年,无任何违法违纪工作过失,目前妊娠6个月,公司以架构调整为由(此次调整事实仅有本人1人被降职降薪),将本人职级降低、工资降低为原工资40%,本人实际从事工作职责及内容均为改变;书面明确拒绝公司降职降薪通知后,公司未回复,目前降薪事实已发生。
问题:1、请问,此情况是否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情况?
2、如适用,此问题是否可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3、如不适用,请进行解释。
请书面文字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