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白* 提问时间:2025-08-01

标题: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问题

事实:本人入职公司近3年,无任何违法违纪工作过失,目前妊娠6个月,公司以架构调整为由(此次调整事实仅有本人1人被降职降薪),将本人职级降低、工资降低为原工资40%,本人实际从事工作职责及内容均为改变;书面明确拒绝公司降职降薪通知后,公司未回复,目前降薪事实已发生。

问题:1、请问,此情况是否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情况?

2、如适用,此问题是否可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3、如不适用,请进行解释。

请书面文字回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5-08-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 关于白*反映的“孕期公司以公司架构调整为由调岗降薪是否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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