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何* 提问时间:2025-07-31

标题:物业超标准收取物业费问题

根据《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和《津发改价房地 [2009]1101号》文件,及2024年4月9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第八条住房物业管理费“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

本小区《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标注所属级别,即使属于一级,价格上浮20%=1.44元/月平米。而本小区物业费2.4元/月平米,远远高于1.44元/月平米。

请问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对此进行监管,调减今后物业费,并从《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标准发布之日起,即2024年4月9日,将业主多交的物业费退还?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08-20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5年8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物业服务费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是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确认。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住建委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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