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超标准收取物业费问题
根据《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和《津发改价房地 [2009]1101号》文件,及2024年4月9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第八条住房物业管理费“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
本小区《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标注所属级别,即使属于一级,价格上浮20%=1.44元/月平米。而本小区物业费2.4元/月平米,远远高于1.44元/月平米。
请问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对此进行监管,调减今后物业费,并从《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标准发布之日起,即2024年4月9日,将业主多交的物业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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