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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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党组织要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或者党的工作小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审查把关,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依据上述规定,当小区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所选取的业主代表党员比例不低于50%,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