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因此,网民所咨询业主配偶是否可以当选筹备组成员或者业委会成员的问题应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依据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的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