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绿化内安装净水设备,从5月业主一直反映此问题,知道7月份物业将净水设备移到物业大厅,并征求业主意见。现已张贴公告。按照民法典278条规定,此行为应该征询四分之三业主参与,四分之三业主同意,可物业只征询三分之二业主,我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居委会作为一级政府,不懂法,擅自给物业公司行方便,存在不妥之处。请相关部门,领导给予解决。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黄庄街道工作人员在接到市民反映的情况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具体情况:物业已经根据武清区住建委、黄庄街道要求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需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及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泉上小区物业对小区内安装直饮水机和更换位置向小区居民征询意见,通过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参与,四分之三表决同意,并已进行公示,并且已经将原来位置进行绿化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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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庄街道工作人员在接到市民反映的情况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具体情况:物业已经根据武清区住建委、黄庄街道要求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需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及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泉上小区物业对小区内安装直饮水机和更换位置向小区居民征询意见,通过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参与,四分之三表决同意,并已进行公示,并且已经将原来位置进行绿化恢复。
武清区黄庄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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