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熙和园物业以不合理要求变相阻碍业主安装充电桩事宜
您好!
本人系武清熙和园业主,现就小区物业以不合理要求变相阻碍业主安装充电桩事宜进行投诉。
近期,我计划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向物业咨询相关手续时,被告知需到前台领取安装流程文件。但在后续办理中,物业提出的多项要求明显不合理,具体如下:
其一,物业强制要求安装手续需加盖4S店公章及充电桩厂家公章。但实际情况是,我所购新能源车辆为网上自助下单的直营模式,购车合同由品牌北京总部出具电子合同,该合同已依法具备法律效力,无需也无法提供4S店盖章;此外,充电桩可通过购车APP或任意购物网站购买,购买渠道灵活多样,客观上难以获取所谓“充电桩厂家盖章”。物业此举缺乏合理依据,属于无理要求,人为增设安装障碍。
其二,物业强制要求我取得车位四邻签字同意。经了解,该要求并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实则为业主安装充电桩额外增添不必要的阻碍。
上述要求显然超出合理管理范畴,变相阻挠业主正常安装充电桩,恳请相关方介入核查,督促物业纠正不合理规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物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一、国家层面政策明确物业配合义务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强调物业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并要求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设施“应装尽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对专有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二、地方规定及司法实践直接否定物业不合理要求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津发改工业〔2017〕1021号)
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要求物业配合业主安装。
三、物业的“四邻签字”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充电桩安装只需满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物业应配合业主完成报装流程,无需额外设置“四邻签字”等非法定前置条件。天津市东丽区住建委在类似案例中亦明确,物业不得以“四邻不同意”为由阻挠安装。
四、重复盖章属于变相增设审批环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济南等地已实施),物业不再需要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更无权要求重复盖章。若充电桩由4S店提供,仅需4S店盖章即可,物业要求额外加盖“充电桩章”属于违反政策的冗余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