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枫瑞热力公司在无告知情况下收取滞纳金!
我们作为小区业主,在与供热服务过程中遇到以下严重问题,并请求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解释和处理:
一、具体问题陈述
1. 交房时缴纳暖气费却未告知续费方式
我们在交房时已一次性缴纳两年暖气费,在此过程中,无任何单位或人员向我们说明续费时间、续费方式及相关流程,导致后续无法按时缴费。
2. 2024年未收到任何缴费提醒,现却附带滞纳金
2024年期间,供热公司从未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方式提醒缴费,也未告知滞纳金政策。如今,我们收到催缴通知时却发现被追加了滞纳金,信息严重滞后且缺乏透明机制。
3. 曾向12345反映空置房处理,但无后续处理
我们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出空置房报备的需求,系统确实记录在案,但供热公司以“未到场登记”和“不知联系方式”为由不予处理,且未与我们取得任何联系,严重缺乏服务主动性与责任意识。
4. 空置期间供热质量无法验证
由于房屋空置,我们难以判断供热是否达标,但从周边用户投诉反馈来看,2024-2025年供热普遍存在不达标情况,此应纳入考量,不应直接认定为有效供热而计费。
5. 缴费后仅开收据而非发票
我们缴纳供热费用后,供热公司未依法提供正式发票,而只提供收据。这与国家税务规定不符,严重影响消费者依法取证及维权。
6. 正式诉求
1.退还所收取的不合理滞纳金,补发正式发票
2.调查12345报备事项未落实原因,明确责任
3.明确未来缴费通知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二、法律依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供热公司未在费用到期前告知缴费与滞纳金政策,违反此条。
第十九条:服务信息公开义务
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缺乏明确缴费通知与提醒机制,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收费需合理合法
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收取未告知的滞纳金属于不合理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十三条:索要发票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或者其他购买凭证。
?? 提供收据而非依法应开的发票,构成消费者权益侵害。
第四十四条:申诉与赔偿权
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获得赔偿。
三、结语与诉请
在上述条款基础上,我们认为:
本次滞纳金应依法全额退还;
供热公司存在服务失职、信息未告知、侵害知情权与索证权等行为;
请求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并督促供热公司改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请尽快予以回复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