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万** 提问时间:2025-07-04

标题:关于《天津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条款问题

请问《天津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在约定订立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定金。”的内容是否依然有效?此文件的监督执行部门是哪个部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7-14 是否超时:否

万**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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