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想有关部门提出咨询。
1.满足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小区,业主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这个业主人数有没有规定和要求?具体业主人数是多少人?有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2.首次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这个成立筹备组工作是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如果是政府行政行为,有关部门是不是必须在业主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如果不是,业主可以不可以自发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请有关部门给予书面解释或回复,不要把我的咨询问题转到所属街道办答复,因为街道办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