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黄* 提问时间:2025-07-02

标题:关于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想有关部门提出咨询。

1.满足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小区,业主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这个业主人数有没有规定和要求?具体业主人数是多少人?有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2.首次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这个成立筹备组工作是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如果是政府行政行为,有关部门是不是必须在业主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如果不是,业主可以不可以自发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请有关部门给予书面解释或回复,不要把我的咨询问题转到所属街道办答复,因为街道办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谢谢!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25-07-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目前正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我们将继续跟进该问题,请您持续关注。 感谢您的来信!

 

河西区

2025年7月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桃园街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调查,您反映成立业主大会的问题,根据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及上级业务部门指导意见,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书面申请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的具体人数和比例。目前,浙昆大厦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不足50%,不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另外,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3-7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组成。所以您提出的业主自发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是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感谢您的理解。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区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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