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7-01

标题:工伤认定书出具后,是否就可以按照工伤标准执行

2025年4月26日武清区人社局工伤科出具工伤结论认定书,书中载明当事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时间为60天,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时间为6个月。6月10日工伤科出具工伤医疗期时间为9个月工伤科答复为申请行政复议不影响工伤执行,认定为工伤就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执行,如果行政复议推翻工伤认定就推翻重来,请问市人社局是这样规定的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5-07-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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