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25-06-30

标题:关于香露兜叶(粉)作为食品原料,在天津销售的事宜

领导请您看完内容再删除!!!!!!!!!!

虽然6月19日有咨询贵委,但是因此问题写的是北京的,贵委是直接删除,未回复。我往后咨询的时候,贵委看都不看,又以重复提问直接删除,贵委是否先看看,我虽然问了很多次,但是贵委从来没有回答。是否先回复“我司是浙江省食品企业,使用“采购自获得香露兜叶(粉)生产许可资质的海南食品企业,且满足《DBS46/004-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香露兜叶(粉)》的斑斓叶(香露兜叶)”,作为原料进行生产饮料,是否可以在天津市范围内进行销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5-07-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网上留言,我委高度重视。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已经与您进行了沟通,相关答复内容如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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