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选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建议
天津市大部分区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选聘了若干兼职仲裁员,但是据了解,选聘的兼职仲裁员中几乎都是律师身份。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均可担任劳动仲裁员,而从事律师满三年的作为最后一类。但在实际公开选聘兼职仲裁员过程中,除了极少数曾任审判员的除外,几乎都是律师。这种情况明显不公平。比如一家律所的其中一名律师担任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虽然其本人不得代理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但是可以交给同律所其他同事代理,而其律所的其他律师代理其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就不受约束;另外,兼职仲裁员队伍如果清一色律师身份,也可能会存在对上述规定中第(二)、(三)类人员的歧视问题;最后,很多律师实际上并不主要做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程度确实可能不如一个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从业者。
综上,建议人社局领导针对实际情况,在选聘兼职劳动仲裁员过程中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增加一些非律师身份名额,请领导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