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委会考核工作与物业信用评定工作区别
一、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19)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要做好下列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三)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此得知,居委会考评(社区自治范畴)权限仅对物业服务的日常表现进行监督评议,结果用于向街道反馈或督促整改,无行政约束力二、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均与居委会无关,最终结果且影响企业资质
1、《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与每年的物业信用评定工作,是否为两项工作?
2、根据属地居委会咨询,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服务务情况进行考评,属于自身考评,所以居委会的考评工作后可以不再组织开展物业信用评定工作?
3、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社区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服务效果差、群众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将相关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的重要依据。此考评结果是否仅作为依据,而非不再开展物业信用评定工作、不再采取业委会或业主代表评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