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6-25

标题:居委会考核工作与物业信用评定工作区别

一、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19)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要做好下列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三)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此得知,居委会考评(社区自治范畴)权限仅对物业服务的日常表现进行监督评议,结果用于向街道反馈或督促整改,无行政约束力二、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均与居委会无关,最终结果且影响企业资质

1、《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与每年的物业信用评定工作,是否为两项工作?

2、根据属地居委会咨询,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服务务情况进行考评,属于自身考评,所以居委会的考评工作后可以不再组织开展物业信用评定工作?

3、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社区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服务效果差、群众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将相关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的重要依据。此考评结果是否仅作为依据,而非不再开展物业信用评定工作、不再采取业委会或业主代表评定结果?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7-02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市民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社区办法》)与《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中规定的居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的关系。《社区办法》第十条“社区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落实社区党组织意见要求、物业服务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与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续签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效果差、群众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议通过法定程序终止服务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定的重要依据”及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要做好下列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三)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的规定,是《社区办法》赋予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关于《信用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规定,是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因此,上述内容是两项独立的工作,二者之间互不影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7月2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