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6-25

标题: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的同时需履行同等义务吗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中因客观原因,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决定: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第3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第四十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6)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7)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5条中,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定,居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代行业委会职责进行物业信用评定时,应召集业主大会,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再进行物业信用评定,并向业主公布评定结果,同时将相关的评定材料存档吗?居委会履行业委会职责时需履行义务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7-02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表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是指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展物业信用评定工作。应当向全体业主告知信用评定工作的内容、规则和评定时限,并由业主代表在规定时限内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填写评分表。汇总后形成评定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区住建部门。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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