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的同时需履行同等义务吗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中因客观原因,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决定: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第3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第四十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6)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7)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5条中,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定,居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代行业委会职责进行物业信用评定时,应召集业主大会,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再进行物业信用评定,并向业主公布评定结果,同时将相关的评定材料存档吗?居委会履行业委会职责时需履行义务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