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投诉物业费超政府指导价投诉,政民互动平台官方答复有三种:
1、根据《天津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证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为何只答复前半段,后部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写,是在断章取义吗?
2、根据人大备案天津市住建委有政策法规与规划制定?: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有监管职责。前期物业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却备案合格,以备案只是行政程序不做内容上行政审批,不做合法性背书,合法性存疑的文件但却要求业主履约。或成立业主大会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这是在推卸职责同时默许物业超政府指导行为吗?
3、经市发改委答复仍执行09年管理办法,说明符合时代发展,且招标也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因而,根据住建发布的物业收费相关文件,结合网上多条市民投诉,可以说明住建在前期物业备案时从未执行住建本身发布的政府文件,有法不依的情况,请明确天津市住建到底执不执行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为何市场监管部发函询问不予书面答复?
现为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专题阶段,请正面清晰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