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6-24

标题:关于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投诉物业费超政府指导价投诉,政民互动平台官方答复有三种:

1、根据《天津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证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为何只答复前半段,后部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写,是在断章取义吗?

2、根据人大备案天津市住建委有政策法规与规划制定?: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策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有监管职责。前期物业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却备案合格,以备案只是行政程序不做内容上行政审批,不做合法性背书,合法性存疑的文件但却要求业主履约。或成立业主大会或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这是在推卸职责同时默许物业超政府指导行为吗?

3、经市发改委答复仍执行09年管理办法,说明符合时代发展,且招标也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因而,根据住建发布的物业收费相关文件,结合网上多条市民投诉,可以说明住建在前期物业备案时从未执行住建本身发布的政府文件,有法不依的情况,请明确天津市住建到底执不执行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为何市场监管部发函询问不予书面答复?

现为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专题阶段,请正面清晰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7-02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规定。

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的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2.关于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监管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住建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3.关于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物业收费相关文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中提出“……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2024年10月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因此,我单位正在积极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的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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