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6-24

标题:正面答复超一级物业前期物业执行政府指导价吗

本人此前询问2015年之前超一级物业前期基础服务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市住建答复“根据质价相符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超出《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一级服务等级规定部分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成本据实测算,最终收费标准为一级服务等级部分对于的一级收费标准与超出一级服务等级部分对应的收费标准之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复内容与本人咨询问题并无关联,是否可以理解为答非所问,推诿扯皮?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前期物业收费需符合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将“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物业服务费属于此范围,且属于强制性。市住建已“质价相符原则”答复是否可以理解为天津市住建执行“质价相符原则”高于国务院颁布的《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价格法》。关于超一级物业,未查到相关收费标准、备案材料、监管文件,只存在口头表述,超一级物业需政府相关单位审批,因而,且正面明确清晰答复2015年之前超一级物业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7-02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提出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超出《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价格标准》)中一级服务等级规定部分或低于《指导价格标准》中四级服务等级规定部分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成本据实测算,最终确定收费标准。 关于市民提出“超一级物业,未查到相关收费标准、备案材料、监管文件,只存在口头表述,超一级物业需政府相关单位审批”的问题,由于住建部门不是价格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批、备案的行政职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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