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解答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
1、2009年出台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文件中的此项内容与此文件中第8、11条内容相悖。此条内容涉及到的物业是前期物业还是后期选聘的物业?2、如是前期物业为何文件中第8、11条已经明确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为何14条又改变另行商定?3、如是前期物业,文中第14条,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前期物业就根本不存在业主大会,如何商定?4、文件中第14条是市委答复关于超一级物业的依据规定,但内容却有诸多歧义,且未明确解释或制定相应政策,超一级物业的说法仅存在于政府单位及开发商的口头表述,未见相关文件,住建委作为物业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公开义务,公开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监管文件,
是否可以理解为模糊政策,默许甚至配合相关企业,请明确超一级物业收费标准,备案材料,监管文件?现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专题学习阶段,请正面明确清晰解答其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