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6-24

标题:请解答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

1、2009年出台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文件中的此项内容与此文件中第8、11条内容相悖。此条内容涉及到的物业是前期物业还是后期选聘的物业?2、如是前期物业为何文件中第8、11条已经明确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为何14条又改变另行商定?3、如是前期物业,文中第14条,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前期物业就根本不存在业主大会,如何商定?4、文件中第14条是市委答复关于超一级物业的依据规定,但内容却有诸多歧义,且未明确解释或制定相应政策,超一级物业的说法仅存在于政府单位及开发商的口头表述,未见相关文件,住建委作为物业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公开义务,公开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监管文件,

是否可以理解为模糊政策,默许甚至配合相关企业,请明确超一级物业收费标准,备案材料,监管文件?现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专题学习阶段,请正面明确清晰解答其问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7-02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规定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规定,明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第十一条“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额《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是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在确定物业服务标准时,对于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情况作出的补充。

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提出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超出《指导价格标准》中一级服务等级规定部分或低于《指导价格标准》中四级服务等级规定部分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成本据实测算,最终确定收费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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