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涉嫌产生异味、废气饮食项目的专业鉴定执法依据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商户在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反承诺擅自增加涉嫌产生异味、废气餐饮项目超范围经营,以上法条所属情形中哪些属于“产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有具体目录标准吗,还是执法人员主观判断,对于违反承诺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擅自新增的涉嫌异味、废气饮食项目环保部门有法定职权出具鉴定报告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城管部门作为执法依据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