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疑问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我在政府网站职责清单上看到该权责归街道办事处,我有个疑问:《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该场所不能登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商户在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反承诺擅自增加以上餐饮项目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后产生的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情形(新增油烟异味废气餐饮项目同时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群众如果举报相关问题线索应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还是向属地街道举报(用考虑必然因果性、执法效率考量和“谁审批、谁监管”确定监管处罚主体吗),治理该违法情形应该优先或主要由哪个机关进行治理,还是两个机关对同一违法情形违反各自法条同时执法。
烦请贵单位予以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