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6-20

标题: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疑问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我在政府网站职责清单上看到该权责归街道办事处,我有个疑问:《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该场所不能登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商户在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反承诺擅自增加以上餐饮项目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后产生的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情形(新增油烟异味废气餐饮项目同时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群众如果举报相关问题线索应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还是向属地街道举报(用考虑必然因果性、执法效率考量和“谁审批、谁监管”确定监管处罚主体吗),治理该违法情形应该优先或主要由哪个机关进行治理,还是两个机关对同一违法情形违反各自法条同时执法。

烦请贵单位予以解答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5-06-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答复。相关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告知对居民住宅楼存在违规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5年6月27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