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严* 提问时间:2025-06-20

标题: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严重违反政府指导价,备案时不审?

市住建委同志:

前两天您刚回复:荣锦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实于2018年2月在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备案,那这就出现一个大问题:当初备案时,市国土房管局对合同中内容不进行审核吗?只是单纯的登记备案吗?

荣锦园作为普通住宅小区,按照国家价格法中关于政府指导价的多条强制性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以及(2015)541号法规文件之规定,其前期物业服务的基础服务费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即便上浮,也不得超过20%的幅度。这是铁的红线。

但合同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通过巧立名目,其单方拟定的前期基础服务费为2.47元,2.57元等,已严重超出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一倍多。这么明显的违法违规,居然能顺利通过备案,是何原因?

当然您也会说,当初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并经过一个所谓的民间评审委员会评审,该合同才正式备案。但不管谁来评审,都不能无视法律,纵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随意违法!

按照国务院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管落实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实施。那么作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尽到了这个监管职责了吗?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7-03 是否超时:否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7月2日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属于非行政许可类备案事项,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静海区荣锦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将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原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备案。

经了解,您反映的静海区荣锦园项目于2017年11月,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费标准,是投标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据实测算收费标准,最终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住建部门对住宅性质进行确认的行政职权,因此住建部门无法确定静海区荣锦园是否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如果您认为荣锦园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适用《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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