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限价商品房转让政策变动通知
一、2017年《通知》中明确了对于今后新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房项目在现有的购买5年后方可转让的时间限制基础上,必须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行转让:一是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二是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的限价房仍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实现循环使用,封闭运作。回购办法将另行制定。通过上述措施确保限价房切实用于保障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
二、近年来,我委深入研究限价商品住房回购有关政策,包括回购房源条件、回购实施主体、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来源等内容,并起草了政策文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于房地产市场下行,没有企业愿意回购。为解决群众反映问题,2022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住建保(2022)42号)印发实施,《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文件关于“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是否征求过居民意见。
第一个问题是政府2017年出台政策时困难群众通过合规途径取得了购买现价商品房的资格也同意国家政策,现在因经济不好生活出现困难想通过政府回购解决问题,政府改了政策是否做到应有的告知。当时是必须通过两个渠道转让,现在是没有企业愿意回购,难道政策可以朝令夕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