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反映天津市商务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5年5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商促局发布《关于开展擅自设置经营性煤炭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该通告指出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天津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实行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天津市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的3个堆场其中2个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新城镇)和天津圣方物流有限公司(大沽街)。对于不符合本市堆场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擅自设置堆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经过咨询,这三家堆场是经过天津市商务局许可设置的,而且总量控制,只能这三家经营,也说过是动态管理,但动态管理是指这三家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持续经营,没有期限。我们认为天津市商务局及其滨海新区商促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十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按照天津市商务局这个许可制度假设企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更何况这些企业还存在大量问题,后续说明)就可以无限期的垄断经营?在国务院一直倡导的全国大市场的情况下,这样的垄断文件还能继续有效?背后的东西不得不让人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