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5-06-11

标题:关于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发放事宜咨询

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 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是否包含福利待遇?如果工资收入不包含福利待遇,员工休年假期间是否可以不发放防暑降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该文件中的产假 包含98天产假+60天生育奖励假吗?60天生育奖励假期间是否同样享有相关福利待遇,如防暑降温费?

以上,盼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25-06-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您咨询的关于天津市防暑降温费发放事宜,6月13日我单位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了解情况,针对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休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及处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职工,应当享受防暑降温费。

2.产假问题请向卫健部门咨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我委已责成相关部门与您取得联系,进行解释答复。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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