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女职工产假、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相关问题
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按照法律规定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合同期满后,如果单位不续签,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哺乳期结束即合同期满的女职工,“前十二个月”包含产假。如果直接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是低于女职工产前正常工资水平的。以难产情形为例,173天假期,将近6个月的时间。期间只发放143天生育津贴,另外30天没有生育津贴、没有工资。且当年度的年终奖也因休产假低于正常上班的水平。
请问,针对女职工的这种特殊情形,经济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