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6-10

标题:物业超标收取物业费问题求助

根据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及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两个物业收费指导文件,【天津市宝坻区津侨国际小镇香坻馨园】的物业服务企业【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 基本服务费2.26元 已明显超过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中规定的 一级物业收费标准 1.2(最多上浮20%) 1.44,请求主管部门予以监管处理。之前我已多次致电宝坻区市场监管部门,均被政策解释不清,无法界定我小区是否属于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 第二条规定的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这一理由拒绝执行监管,即使网上市发改委已明确留言回复 “除别墅以外的商品住宅小区均纳入文件适用范围。”,宝坻区市场监管部门仍然以需要市住建委必须如发改委一样回复的理由拒绝监管,请求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入此事,明确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超额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并予以处理,敬礼,盼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5-06-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您好!现就您的留言答复如下:一是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后,依据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已将市场监管体制调整涉及的相关机构编制划转至宝坻区。据宝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显示,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为宝坻区区级机关。如您认为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宝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发文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和原市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职责。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在北方网“政民零距离”栏目明确答复“已不存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概念”(详见附件),并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在与市发展改革委协调研究,按照中央精神和我市文件要求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三是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对发展改革部门和住建部门印发文件进行解释和界定。待发文部门修订文件后,市市场监管委将依法依规对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做好业务指导。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答复截图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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