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金* 提问时间:2025-06-08

标题:天津食品集团多点反复噪音扰民,逍遥法外无人管

气象台路96号天津食品集团三楼半圆形平层阳台上(靠近食堂一侧)有多台空调室外机,一年四季长期24小时开启,噪音扰民,夜间严重影响休息,且被举报认定其违法行为后没有任何改进情况,所谓整改结果是无限拖延,继续进行零成本的侵权行为,有恃无恐没人管!甚至还玩起噪音躲猫猫,其上班时无噪音,大半夜没人时噪音大作,要求其立刻关机拆机!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如需长期整改请妥善安置噪音难民去宾馆!另外此公司还有多处噪音点,其院内靠近防雷中心一侧大型镂空宽塔形建筑物(没有顶子)内有多台大型不明机器发出噪音,如此巨型机器其选址压根没有经过考察,噪音扰民严重,要求顶格处罚,这是企业扰民之典型案例

参考以下法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噪声污染指超过排放标准或未依法防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涵盖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不以分贝值为必要条件,只要干扰正常生活即可构成违法。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25-07-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目前正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我们将继续跟进该问题,请您持续关注。 感谢您的来信!

 

河西区

2025年6月1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生态环境局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核实,环保局执法人员已联合检测人员对该处食品集团使用的空调室外机以及食堂使用排风设备一 并进行噪声排放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处噪声排放值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该处设备在夜间只保留一台用于数据室降温的家用空调。目前朝向已变更。后续,工作人员也将加大巡查力度,持续关注此问题。感谢您的来信。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区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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