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6-08

标题:前期物业合同行政备案会进行内容合法性审批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法规,前期物业合同需向住建委备案。

1、请问前期物业合同行政备案时,会对合同内容条款合法性审核吗?还是只对主体资格、程序合规、材料是否完全进行备案,实际却不对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2、进行过行政备案的前期物业合同,是否代表住建委已经对其前期物业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了担保,保证其内容合法性、公平性,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信访工作条例》(2022)第26条、第46条、《公务员法》第59条,《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第22-2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133条,以上规定要求政府单位回复群众问题时,需明确且正面清楚解答,不要所问非所答,曲解政策,烦请领导明确清晰回复以上问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6-16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为非行政许可类的行政服务事项。

住建部门不是我市司法部门,不具备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职权。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只是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要件,不能作为认定该合同合法性的依据。如您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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