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市住建解答关于超一级物业服务相关问题
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9)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第十一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市委相关单位咨询,天津在15年前存在超一级物业的说法,故请市住建根据 《信访工作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清晰回复问题。
1、15年前,前期物业合同超一级物业服务进行行政备案所需材料
2、15年前,天津对超一级物业服务规定相关文件有哪些,如何查询
3、根据《民法典》《价格法》以及前文,得知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属于强制性。前文第十四条,前期物业实行超一级服务时,基础物业服务费需执行政府指导价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