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6-08

标题:请市住建解答关于超一级物业服务相关问题

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9)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第十一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市委相关单位咨询,天津在15年前存在超一级物业的说法,故请市住建根据 《信访工作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清晰回复问题。

1、15年前,前期物业合同超一级物业服务进行行政备案所需材料

2、15年前,天津对超一级物业服务规定相关文件有哪些,如何查询

3、根据《民法典》《价格法》以及前文,得知前期物业基础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属于强制性。前文第十四条,前期物业实行超一级服务时,基础物业服务费需执行政府指导价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6-16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2015年前的前期物业合同超一级服务标准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未单独设立备案事项。

2.关于2015年前超一级物业服务规定相关文件

2009年出台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前期项目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3.关于超出一级服务基础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问题

根据质价相符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超出《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中一级服务等级规定部分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成本据实测算,最终收费标准为一级服务等级部分对于的一级收费标准与超出一级服务等级部分对应的收费标准之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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