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解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文件问题
1、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其中客观原因是指那些?居委会代行业委会在职责时需要那些程或政府授权的文件吗? 2、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5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及确认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再此之前已经明确答复未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评定。这种情况下还适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代行业委会职责吗?3、《办法》中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评价主体是居委会还是业主代表《信访工作条例》(2022)第26条、第46条、《公务员法》第59条,《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第22-2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133条,以上规定要求政府单位回复群众问题时,需明确且正面清楚解答,不要所问非所答,曲解政策,烦请领导明确清晰回复以上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