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董** 提问时间:2025-06-06

标题:关于金钟街道金玉府小区开发商违法行为的投诉

1.金玉府小区开发商金隅地产将未售卖房屋改为公寓对外出租,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且严重影响了本小区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影响,其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到处罚并责令回复原样。

2.住房改公寓其消防验收标准是否一致,开发商是否向相关单位重新进行了消防改造验收备案工作。

3.金隅地产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未向购房者告知其将商品房改为公寓的信息,侵犯购房者知情权。已购房业主表示其在销售过程中有关公寓事宜未提前告知,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4.金隅地产作为国企单位,不担当,不作为。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07-03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5年6月1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经核实,东丽区住建委已组织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相关业主代表、于2025年6月1日进行会谈。开发企业在2025年4月29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增项,包含“住房租赁”字样,可以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已按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办理租赁企业备案业务。此楼对外出租未改变居住性质、未拆改、未发现不符合不得出租条件,故企业租赁行为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经核实,金玉府小区(项目名:东丽区金隅金钟地块(B地块))已于2021年12月取得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近期住建委未接到上述小区办理消防手续的申请。关于验收标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关于是否侵害业主利益问题,建议您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住建委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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