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要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东丽区海月道违规建设
根据上一次留言(编号:4671119),得到答复——市规划资源局东丽分局于2021年11月4日批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海月道(同州南路-跃进北路)“道路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道路红线宽15米”,未有新的或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而根据图一(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s://www.tjnjs.com/#/bid/cjgsDetail/31316/cjgs/%E6%88%90%E4%BA%A4%E5%85%AC%E7%A4%BA)所示,新立街道以天津市津滨新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转出方,该路段39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71175 元/年出租给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建收费停车场及充电站。
此用地的土地用途及规划都发生了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天津市津滨新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天津广汇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限期拆除及整改通知书,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履行责任,后续将保留行政复议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