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25-05-26

标题: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所属开发商拒不配合工作

我小区(河北区群芳苑小区)于2025年4月8日,正式开始业主大会的前期筹备工作。

在这过程中,所属开发商(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配合筹备组的工作,导致后面无法开展,停滞至今。

请相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感谢。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6-11 是否超时:否

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我委已责成河北区住建委配合建议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正常程序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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