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05-26

标题: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要求党员过半?

1.业主委员会组建是否必须党员过半?有无法律依据,是鼓励提倡还是依法强制要求?

2.筹备组人员是否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

3.物业费未缴纳人员是否有权参选业主委员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6-03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 关于业主委员会组建是否必须党员过半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党组织要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或者党的工作小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审查把关,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

2.关于筹备组人员是否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因此,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属地街道指导下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案,根据该方案,可确定筹备组人员是否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3.关于物业费未缴纳人员是否有权参选业主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第(四)项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但不是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代表的必要条件,因此,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代表是否需要良好履行业主义务可以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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