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违法
天津市住建委领导同志:我曾经在这里几次咨询2016年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以协议方式与其关联单位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红桥区红咸雅苑小区)问题,编号分别为:4629917、4641900、4652237和4657819.你委回复均属于打太极方式,故意不直接回答问题。当时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米以下、费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点与当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地处天津市,应当优先适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人时的情形。请问红桥区住建委并没有批准其采用协议方式,议标通知书为什么能够发给关联单位。天津市住建委是否应当调查此次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存在腐败问题呢?我们业主没有机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商谈判,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又存在利益关系,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4.5元又是根据什么科学测算来的,住建委又是如何监督并备案的呢?最近社会对住建委待遇监督管理物业违法违约行为意见越来越大,已经严重影响民生,行为住建委高度重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