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5-24

标题: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违法

天津市住建委领导同志:我曾经在这里几次咨询2016年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以协议方式与其关联单位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红桥区红咸雅苑小区)问题,编号分别为:4629917、4641900、4652237和4657819.你委回复均属于打太极方式,故意不直接回答问题。当时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米以下、费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点与当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地处天津市,应当优先适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人时的情形。请问红桥区住建委并没有批准其采用协议方式,议标通知书为什么能够发给关联单位。天津市住建委是否应当调查此次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存在腐败问题呢?我们业主没有机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商谈判,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又存在利益关系,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4.5元又是根据什么科学测算来的,住建委又是如何监督并备案的呢?最近社会对住建委待遇监督管理物业违法违约行为意见越来越大,已经严重影响民生,行为住建委高度重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6-09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6月5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议标结果通知书的问题

经查,红咸雅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通过招投标方式(非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天津人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项目提供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红咸雅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物业招标备案材料中的招标文件里明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在不足3个投标人确认参加投标的,采用议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定标办法进行评审。据此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出具了《议标结果通知书》,其效力等同于《中标通知书》。

2.关于物业费测算的问题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在制定服务方案中对基本服务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进行测算,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向招标人提出评定结果和建议。

3.关于监督及备案的问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属于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原市国土房管局在接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后,按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备案与核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13〕378号)规定,经对申报的备案资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予以备案,符合备案程序规定。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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