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房子空置超过半年的,经业主申请得到确认后,可减按70%缴纳物业费。请问我市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的具体政策标准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规章制度?
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当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业主,之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当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业主,之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6月5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