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食品集团噪音扰民依旧,零成本违法何时休
气象台路96号天津食品集团三楼半圆形平层阳台上(靠近食堂一侧)有多台空调室外机,长期24小时噪音扰民,夜间噪音严重影响休息,且被举报认定其违法行为后没有任何改进情况,所谓整改结果是无限拖延,继续进行零成本的侵权行为,有恃无恐!而且这几天似乎又有新的噪音点,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要求立刻关机!停止相关机器制造噪音的违法行为,(如长期整改请妥善安置噪音难民去宾馆躲避噪音休息或者立刻停止噪音再整改),处以罚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参考以下法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噪声污染指超过排放标准或未依法防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涵盖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不以分贝值为必要条件,只要干扰正常生活即可构成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