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相关负责领导帮市民解读《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等文件所涉及相关条文,列出居民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黄**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0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此复
黄**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0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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