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5-19

标题:请住建委解答文件中业主代表的含义

1、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5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及确认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其中,后半部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委会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代表进行评价。无业委会及无法定业主代表,此业主代表指的是居委会还是业主?

2、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35条,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第3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根据第58条,居委会可以代行业委会职责。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进行物业信用评定时,需事先通知全体业主物业评定事宜,提前征求业主意见,及评定完成后公开居委会评定结果吗?

《信访工作条例》(2022)第26条、第46条、《公务员法》第59条,《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第22-2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133条,以上规定要求政府单位回复群众问题时,需明确且正面清楚解答,不要所问非所答,曲解政策,烦请领导明确清晰回复以上问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5-30 是否超时:是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业主代表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2.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进行物业信用评定工作程序的问题

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展物业信用评定工作,应当向全体业主告知信用评定工作的内容、规则和评定时限,由业主代表在规定时限内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填写评分表。汇总后形成评定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区住建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结果于每年7月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市住建委和各区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公布。如市民需要了解本小区信用评价情况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从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获取。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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