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产房承租人去世后无法变更承租人
局领导:
您好!家里老太太河西区有一处直管公产房,为当年单位分房,登记承租人为老太太本人,现老太太去世,房子需要变更承租人,老太太除老伴和儿子外其余直系亲属均已去世,因父子间存在家庭矛盾儿子一直拒绝配合进行登记变更,承租人问题长期无法解决。既无法进行公证在家庭成员内部实现承租人变更,也无法对外交易实现的使用权转让。
问题1:公产房承租人不能变更,应该如何解决?
问题2:2019年颁布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过户意见,无法共同确认新承租人的,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现父子二人均符合过户条件,但达不成一致过户意见,无法确定新承租人,如何实现使用权转让。
问题3:2019年颁布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通知符合过户条件人员限期确定新承租人,逾期无法确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收回该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
对于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通知确定承租人,如何通知?通知期限如何确定?逾期期限是多久,有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