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经查,您于2010年12月应征入伍,2015年12月退出现役,退役一期士官,档案中《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中安置方式一栏显示“自主就业”,按照当年的安置政策,您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您退役后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上签字,还领取了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费53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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