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纪** 提问时间:2025-05-12

标题:成立业委会咨询以及成立人员标准,指导部门有哪些?

咨询市住建委物业办负责人:你们好!请问商品房住宅小区应该如何成立业委会?流程应怎样操作、拿下部门能给与依法依规给与指导。以为业主能否申请成立业委会?找那个部门申请成立业委会?业委会人员配置是几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5-16 是否超时:否

纪**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为红桥区河海花园业主,咨询的问题为:商品房住宅小区应该如何成立业委会?流程应怎样操作、哪些部门能依法依规给与指导。一位业主能否申请成立业委会?找哪个部门申请成立业委会?业委会人员配置是几名?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综上所述,您所在小区如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在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具体流程、人员配置等应召开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投票表决。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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