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05-03

标题:关于离职没有做健康问题和高空作业不用作业证的事

我以前在友发集团第一分公司上班,工种挂钩工,负责塔吊指挥钢管吊装作业,2024年离职,我怀疑友发集团没有给我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就有经济补偿金诱导我离职,我感觉我的权益受到了伤害,我反应到静海应急局,我高空作业没有作业证,企业算不算没有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应急局回应我属于高空作业,到无需取得高空作业证,我多次和应急局反正无果,我翻看法律以及各种条例,和国标应急局回复和法律发生冲突,关于静海卫健委的问题,我反应企业没有给我做离职健康体检是违法的,关于安全生产法35条已经有明确说明,我多次和卫健委反应无果,请天津政府回应,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5-05-26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5年5月14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高处作业分类等级》(GB/T3608-2008)相关规定,挂钩作业时,作业基准面超过2米属于高处作业,您反映的友发一分公司装载钢管过程中挂钩作业属于高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友发一分公司装载钢管过程中挂钩作业不属于该目录确定的取证范围,无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挂钩作业需取得高处作业证。

经现场核查,您在公司从事的是挂钩工工作,依据企业提供的2024年度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该岗位只接触噪声这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岗位噪声限值未超过80分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未将其纳入职业健康管理人群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应急局、卫健委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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